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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2)

时间:2014-04-25 15:52 点击:
(三)房地产宏观调控脱离经济法容易导致行政专权 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看,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是必要的,但是从这几轮的调控效果来看并不理想,房地产领域诸多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居民住房结构仍不合理。笔

  (三)房地产宏观调控脱离经济法容易导致行政专权

  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看,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是必要的,但是从这几轮的调控效果来看并不理想,房地产领域诸多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居民住房结构仍不合理。笔者认为,政府未能依法对房地产进行干预也是调控失灵的重要原因,在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中,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过于注重经济性、政策执行性而忽视法律程序,宏观调控各项措施围绕着国家公权力及公权力主体,忽视了一般主体,再加上调控的手段较为单一、机制不健全,房地产市场诸多的深层次和制度性问题未得到解决。如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脱离市场规律和经济法规则,在调控过程中极易出现行政专权,那么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的失误,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效益与法治的理念中,对政府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政府调控行为既要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也要符合合理性的的要求,宏观调控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决策程序都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法律程序,政府出台临时性、紧急性调控政策也要具备合法权限,尽可能避免经济运行中出现行政专权的不良后果。

  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对策

  房地产市场机制和社会政策的不合理倾斜,使得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面临巨大挑战,行政行为与经济法的合理运用才能够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权进行有效规制,才能解决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弊端。因此,从经济法视角关注和思考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完善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目前较为完备的房产价格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长期以来过分依赖政策的指导,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性建设缺失,房产价格监督不足。以法律为主要的调控手段不仅被视为“国家战后的疗伤器”,而且是“经济危机的救急方案”,这是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经济法是国家从民众利益和经济规律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适度调控的法,目的在于强化国家权威的同时又严格限定政府权力, 使社会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房地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一些无序状态,这需要国家进行规范,要求建立一种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司法体系,完善房地产相关法规和法律程序,真正构建起房地产价格监管体系,这是现代国家实现依法调控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房地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利益观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既统一又矛盾,这两种不同的观念导致不同的法律制度设计。经济法价值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要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保证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给市场主体以完全的意志自由和自主选择权,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由国家、政府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入手,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限制,对有利于社会利益实现的行为给予鼓励与支持。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保障社会利益为目标。经济法的调控机制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实现,这是由经济的基本宗旨来决定的。反观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无不是以保障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例如,“国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立足点是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及加强房地产的流通管理,因而它所体现的利益观正是经济法理念下的国家干预利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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